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醫院院長濫用職權對醫院造成嚴重财産損失的,院長是有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産或者嚴重損失,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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