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金的處理,借貸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借款人從貸款人處取得的借款本金應當向貸款人返還。由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的返還是金錢債務的範疇,而金錢債務原則上必須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返還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二)利息的處理《合同法》總則沒有對借款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利息如何處理作出明确的規定。而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第4條第2項的規定,即“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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