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不給開新單位入不了職?讀者來信編輯您好,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離職證明不給開新單位入不了職?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2019年9月6日從某體育公司離職,當月24日收到新單位的錄用通知,要求我于次月8日報到,并須提供與前單位的離職證明。為此,我先後多次向體育公司索要離職證明,但直到2019年12月2日,公司才為我出具,這也導緻我喪失了入職新單位的機會。
請問,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我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嗎?
吉林 蘇先生
為您釋疑
蘇先生您好!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也就是離職證明,是一項法定義務。體育公司未及時為您出具離職證明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同時,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為避免招到雙重勞動關系者,很多單位在非應屆畢業生入職時都要求提供離職證明。
用人單位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可能導緻離職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從而造成勞動者工資損失等就業權益的損害,勞動者有權據此主張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遭受相關權益損害時,要積極維權,并在仲裁或訴訟中舉證證明實際損失的産生、該損失與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例如提交新單位的錄用通知、索要離職證明以及因缺少離職證明而再就業失敗的相關證據等。
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 王雨琦 律師
來源:工人日報 工人日報記者柳姗姗
本期編輯:于芊芊 趙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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