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形式一般是紙質的。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的合同形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于分清責任,因此,對于關系複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在民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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