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方式主要有限定背書、空白背書、記名背書。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彙票隻交付一次,或給出某些附屬條件,或寫明持票人隻能把彙票存在銀行。空白背書即背書人在彙票上隻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記名背書必須以銀行或公司為背書人。
背書是持票人為将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記名背書大都給開證行,在日常業務中較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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