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國家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在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确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話是現代标準漢語的另一個稱呼,是以北京語音為标準音 ,以北方官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的通用語。
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并由國家以《簡化字總表》與《通用規範漢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簡化字與傳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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