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前财産不屬于共同财産,而屬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
2、《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一)一方的婚前财産;(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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