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請求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需要在7日内作出決定。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立即釋放。也就是說行政拘留最長是八天,如果不起訴可以釋放,如果起訴則根據審理案件需要的時間再延長,判決後如果需要服刑的才送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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