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一個概念,在停工留薪期内,職工的原工資有三種不同的計算方法,一是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外工資,二是手上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三是受傷前十二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停工留薪期不超過幾個月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一個概念,指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或者患病而接受治療期間保留原工資、薪水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若傷勢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也不能超過十二個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職工可拿到的原工資共有三種不同的計算方式,一是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二是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三是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若停工留薪期期滿後仍需治療的職工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為保障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或者患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而出台的法律規定,發布于2003年4月27日,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傷保險條例》可起到保障受到工傷職工利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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