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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罰款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5 05:30:5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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