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是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自2007年7月1日實施。講述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條件。
2、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
(3)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鑒定合格;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員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4)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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