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拟股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拟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是并沒有所有權,也沒有股票所代表的表決權。
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公司或企業時自動失效。
虛拟股,又稱發起人股或遞延股或紅利股,指無代價獲取的股份。其持有與普通股持有人擁有的權利不同,其持有人沒有表決權。
幹股的盈餘分配和清償剩餘财産的位序均排在其他股票之後,隻有在普通股或優先股持有人的權利履行後才享有對公司資産的擁有權。
它也代表公司将一些庫存股,有關股份是為獎勵公司管理層而保存起來,但要待管理層有一定成績後才可獲得的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币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币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币财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财産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币财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财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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