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情形下應當視同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視同工傷是指勞動者受到的傷害雖不是工傷但是按照工傷對待,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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