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離公司應當支付其應得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員工離職提前30天或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理由更不需要任何人批準,時間到了就可以離職走人。此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确規定的,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隻要上班了,提供了勞動,就應該有權利主張獲得報酬,單位不得拖欠和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現實生活中,如員工無故自離不向單位通知,随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别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單位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對曠工達到一定天數的員工予以除名處理,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依法結清工資。但是員工無故自離很有可能沒有對工作進行交接、辦理離職手續,有可能違反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員工自離後用人單位一般都會扣押員工的工資,抵扣損失或違約金。
公司以沒有提交離職申請為理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的情況下,員工可以通過郵件發送辭職申請。保留快遞清單,複印離職書,到期後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和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或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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