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二手房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這個需要依據建房的土地的性質類型來确定。如果類型為出讓,那麼需要繳納;如果類型為撥劃,那麼無需繳納。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内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五十條規定,依照本條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列入财政預算,作為專項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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