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需以下證件:
(一)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當事人須提交3張2寸單人近期合影照片(各登記處均提供便民快照服務)。
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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