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不撫養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權,但是,具體探望的天數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應由雙方協商确定,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确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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