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階段期限各不相同,這裡列舉兩點:
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内;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序應在20日内;
2、普通程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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