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約合同是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在裁判實踐中判斷本案合同究竟是預約還是本約,不能僅看形式、名稱,要看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預約合同中往往約定了本約合同的買賣标的、價款等條件,如房屋買賣預約,已經約定了買哪個單元、哪套房子,約定了總價或者計價标準,如每平方米幾千元。
2、關鍵的區别标準是:交貨付款的義務是否直接發生?如果直接發生交貨付款義務,是買賣合同本約;不直接發生,需要一個中間環節(另外訂立一個合同),依據另外訂立的合同發生交貨付款義務,就是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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