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财産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
(1)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
(2)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财産而設的,适用于債務人的财産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複債務人的責任财産而設的,适用于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财産的情形。
2、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别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産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1)在現代各國法上,債的擔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
(2)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
(3)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4)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
(5)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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