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避免筆錄内容單薄。言詞證據中記錄的内容如果太過簡單或籠統,盡管反映了案件事實,但是因為不能充分反映細節,極容易被推翻。
所以,應盡可能圍繞違紀或犯罪的構成要件,詳細記錄案件事實。甚至可以在一份筆錄中重複記錄案件事實的關鍵點,用一個甚至多個細節來驗證案件事實的客觀存在,同時也是用“細枝末節”驗證被談話人所述言詞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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