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底國家有關部門将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标準調整為:9座或者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但也要注意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町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午。汽車使用壽命,是指從汽車開始使用到不能使用之間的整個時期。它可以用累計使用年數或累汁行駛裡程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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