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不能不去,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者回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将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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