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協商就單方面調崗降薪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第一,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單方調崗行為,可以申請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内容。
第二,用人單位若存在調崗行為不合法、不合理,則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針對此種違法調崗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起訴要求繼續按照原勞動合同履行。
第三,勞動者若不想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以用人單位違法調崗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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