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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初期老闆該不該給自己發工資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7 14:59:07

最近,聽說有個朋友想創業。我當然是全力支持,想發财緻富當然要創業,不過,創業也容易緻貧。前幾天仙廚大酒店的微信,因疫情原因餐飲生意很差,房租上漲、物價上漲、員工多,要去跳橋。真的是看得一聲長歎。聊起了創業,朋友找我要勞動合同模闆,我就把價值2000塊的模闆贈送給他,順便給他講了一個孕婦讓老闆賠一套房子的故事,這個悲慘的故事發生在10年前:

背景是這樣的,老古打了幾年工,存了一點錢,注冊個體工商戶,請了6個剛畢業的小妹妹賣手機。話說有個叫馬春花的小妹妹談了個富二代男友,懷上了。小妹妹要跟富二代談婚論嫁,二代說還不想這麼早結婚,二代的媽媽也堅決不同意。馬春花被迫分手,于是跟老古老闆說請假。

古:幹什麼?

馬:分手了,做人流,休息1個月。

古:幹脆别來了。

馬春花來氣了,男友不要,老闆寡恩刻薄。正好,同學的姐姐做律師。于是就去咨詢,有了下面的對話:

律:工作多久了?

馬:1年3個月。

律:簽勞動合同了嗎?

馬:沒有。

律:繳社保了嗎?

馬:沒有。

律:工作時間?

馬:兩班倒,一周工作6天。

律:工資多少錢?

馬:5000元左右。

律:初步計算,二倍工資55000元,經濟補償7250元,加上失業賠償,加班費等,可索賠10萬。其他同事一起告嗎?律師費優惠點。

慘案就這樣發生了!這是我當年作為法官遇到的案子,硬算二倍工資,經濟補償,6個人,老闆一共賠了30多萬,這就相當于賠了一套60平米的房子。按當年的房價,重慶主城也是四五千一個平方。

這就是勞動合同法的成本 ,勞動合同法的威力。

你見,或者不見,

勞動合同法就在那裡,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

勞動合同法就在那裡,

不來不去。

一旦員工提出,勞動合同法的重要性就出來了。

朋友就說,勞動合同法這麼麻煩,我簽訂合作協議,規避勞動合同法啊。

我笑了,兄弟,你想的别人早想到了。我給你講講最高院今年7月發布的第32批指導案例,在179号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認勞動關系案中,法院認為,勞動關系适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内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标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為何有的老闆會用合作協議規避勞動關系,我問朋友一個問題:假如你招用一名清潔工,工資為2100元,你的用工最低成本是多少?

朋友說:25200元。

我說:錯。

看到朋友有點懵逼,我就給他解釋了一下。其實這個問題問過好多人,少數老闆認為就是2100元每月,這是不交社保的老闆。多數的老闆還是認識到,加上每個月的社保費1000元左右。其實是不夠的,我給大家來算一個帳:

如果把用工成本分成看得見的和看不見的。那看得見的是,工資2100元,社保費1072元(以重慶為例),住房公積金,工會會費,殘保金。看不見的成本其實很多,比如法律責任,年休假五天,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疫情來的冗員成本,病假;比如管理上的成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解除員工不當的違法解除賠償金等。

朋友說,這麼多門道。我說是的,尤其是對創業的老闆來說,勞動合同法是其中必不能忽略的。因此,我就在朋友的茶水間,給朋友來了個即興演講,從4個角度給他提醒。

一、必須按勞動關系招人嗎?

如前所述,招用一個勞動關系的成本是很高的。最近幾年的新業态用工的勞動關系确認之争非常多,為什麼?

認定勞動關系,在送外賣的過程中受傷就可以認定工傷,不認定勞動關系風險自負。勞動關系是成本最大的用工,而用工方式非常多,如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勞務合同、承攬等,有勞動關系有全保護,無勞動關系無勞動保護。

所以,在招人之前一定要問清楚,是不是必須按勞動關系用工?有沒有其他用工可替代,畢竟請神容易送神難。

二、一定要小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重要的事說三遍,一定要簽勞動合同!

重要的事說三遍,一定要簽勞動合同!

重要的事說三遍,一定要簽勞動合同!

除了要簽訂勞動合同外,還要保管好勞動合同。也許我說碰瓷,你以為很遙遠。這些年,我親自遇到過的就有以下幾個情形,鑒定筆迹不是本人簽訂的,偷走勞動合同的,夥同員工來碰瓷的。什麼不簽訂的,忘記續簽的,更是常見。

有的老闆以為不欠工資便不違法,大錯特錯。某企業是招商引資的企業,老闆在工業園區辦廠,招了幾十個員工,其中有一個女員工曾經告過勞動争議。被老闆錄用後,發現老闆居然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9個月後某次加班與老闆發生争議,夥同車間所有員工一起離職告未簽勞動合同2倍工資。老闆要賠30多萬,我這個主審法官想做工作調解,老闆還找到政府說營商環境太差,真的是一聲歎息!法律如此,與營商環境無關。

三、把工資約定清楚

工資分兩部分說。一部分是正常工資,如銷售的提成,曾經有個親戚的公司,因為銷售提成辦法不完善,某銷售員拼命賣東西,不管買家信譽好不好。因為沒有約定回款後計發提成,銷售員業績很好,提成很高,但是給老闆留了一堆爛賬!

老闆不但虧了貨款,也支付了提成,虧兩次。另一部分是加班費,千萬不要小看了加班,加班涉及到群體性糾紛,一個員工支持了,相同崗位的員工就都有可能主張。如何來管理加班,要多個方面下手,如工時合理,要合理的區分标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制度。

四、解除員工要慎重

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與違法解除賠償金争議,占了勞動争議很大的比例,而且,其他如二倍工資、加班費、年休假等争議,多因解除而起。既然都解除,大家撕破臉了,在職時不扯的在仲裁就可以全部提出來了。

我們聽說過00後整頓職場,但是你聽說過60後的在整頓職場嗎?最近聽說一個事,某年滿59周歲的大叔,因為社保繳夠了15年,在單位工作了20年,近期各種作妖,各種折騰,小錯不斷大錯沒有(懷疑是看多了抖音、公衆号,自學了很多勞動法)。老闆終于忍不住了,開除。結果仲裁申請書來了,違法解除賠償金(本人工資乘40個月)。

給老闆算一個賬,如果是白給工資也不過是12個月,加12個月的社保費,可是違法解除給40個月,遠高于白給工資。所以解除一定要慎重。解除員工時,最好做到四步:

第一步,評估解除的風險,包括事實是否清楚、依據是否充分,違法風險是否很大。

第二步,對于違法解除風險很大的,能否轉化其他途徑,如勸退、協商解除或者調崗等。

第三步,梳理每一個環節,如程序是否到位,是否通知工會,違紀事實的證據是否清楚。

第四步,注意違法解除的繼續履行。

這是常見的糾紛,還有很多不常見的糾紛,如調崗的,年休假的,病假的,調薪的。隻要用上了員工,總有一款糾紛等着你。如果沒有社保來一個工亡的,喜提的保時捷就得送人了。

創業是美好的,可是勞動合同用工風險也是要注意的。

學法律的人就是這樣,風險想得多。

高風險高收益,所以做老闆的也不能太想法律。願意承受虧損的風險,獲得更豐富的回報是應該的。

最後,用《新華詞典》中這句話作為總結:張華考上了北京大學,李萍進了中等技術學校,我在百貨公司當售貨員,我們都有光明的前途。

徐增鵬團隊是德恒重慶重點打造的勞動法專業化團隊,徐增鵬律師系業界鼎鼎有名的前法官“子非魚”。在本專欄中,徐增鵬律師将結合法官和律師的視角,以期幫助企業事先預防用工風險,讓企業在人力資源合規的前提下降本增效開展經營活動,同時幫助員工合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本文作者

創業初期老闆該不該給自己發工資(想當老闆創業夢想很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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