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适用本法。
我國勞動法律相關規定,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勞動者。現階段,勞動法規中給勞動者規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開始于16歲,終止于60歲(女性55歲)。勞動者一旦喪失了勞動權利能力,即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勞動關系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自願給以這些“勞動者”相關待遇,并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确約定,用人單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約定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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