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收财産需要具備的條件有:
(1)必須是沒收财産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财産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确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财産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财産的範圍内,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法律依據】
《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财産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财産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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