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的唯一标準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一方以另一方出軌為由提出離婚訴訟,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
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願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如果雙方确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無過錯方也可以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具體的數額則要根據無過錯方的損害程度(包括精神損害)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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