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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行業需要認定一般納稅人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5 22:23:39

8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财政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以下簡稱29号公告),決定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29号公告在延續以往利好政策的基礎上,對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行備案制,同時取消了退出機制。綜合保稅區内企業需根據自身生産經營狀況選擇适用。

免稅行業需要認定一般納稅人(綜合保稅區推廣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1

圖為舟山港綜合保稅區 鄭磊 攝

利好政策延續

綜合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内,主要開展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等相關業務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發展開放型經濟的重要平台。29号公告的發布,是貫徹、落實國務院“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

區内企業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向境内區外的企業銷售産品,或者承接區外委托加工業務,可直接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可憑票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區内企業從境内區外企業購買原材料,可以向對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為滿足區内企業開拓國際、國内兩個市場、利用兩種資源的訴求提供政策支持。

29号公告中,綜合保稅區内的試點企業,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可适用的稅收政策,同國家稅務總局、财政部、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5号,以下簡稱65号公告)的相關規定基本保持一緻。

29号公告實施後,65号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号,以下簡稱5号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時廢止。上述公告中列名的昆山綜合保稅區等48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需要按照29号公告的規定,繼續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關注重點優惠

綜合保稅區内試點企業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内銷貨物(包括銷售給其他試點企業的貨物)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内銷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或向區外直接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态,向海關申報繳納保稅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

試點企業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購進貨物,可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者出口退稅憑證;試點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從區外購進的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同時,試點企業進口貨物繼續适用保稅政策。如果試點企業向試點區域内非試點企業購買貨物,比照進口貨物适用稅收政策。試點區域内企業之間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不征稅,由購貨方繼續适用保稅政策。

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試點企業出口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後申請退稅;試點企業向試點區域内非試點企業銷售貨物,除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外,視同出口辦理退稅。

注意備案要求

與以往政策不同,29号公告沒有采用正列舉的方式,規定哪些綜合保稅區可以推廣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29号公告規定,綜合保稅區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推廣實行備案管理。

符合條件的綜合保稅區,由所在地省級稅務、财政部門和直屬海關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綜合保稅區名稱、企業申請需求、政策實施準備條件等情況)向國家稅務總局、财政部和海關總署備案後,可以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具體條件包括:綜合保稅區内企業确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求;所在地市(地)級人民政府牽頭建立了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稅務、海關等部門協同推進試點的工作機制;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建立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聯系配合工作機制;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具備開展業務的工作條件,明确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工作。

此外,29号公告取消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退出機制。5号公告建立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退出機制,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滿36個月的企業可申請退出試點。退出試點後,恢複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非試點企業稅收政策且36個月内不得再申請試點。29号公告取消了這一機制,統一了綜合保稅區内外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要求,确保區内企業與區外企業的政策一緻。

謹慎選擇适用

在綜合保稅區推廣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無疑是支持區内企業拓展市場的重要舉措。但是,無論是綜合保稅區,還是區内企業都要重視試點工作的質量,而不宜盲目追求數量。建議綜合保稅區嚴格按照試點要求,緊扣區内企業的實際需求,遵循自願原則,推廣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工作。同時,區内企業如果确有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訴求,也要及時同綜合保稅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海關進行溝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試點政策是定向推廣,僅限于綜合保稅區,而非針對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在試點對象方面,隻要是位于符合試點條件,且已備案的綜合保稅區内的企業,不論是生産企業還是貿易企業,均可自願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雖然試點政策本身有利于綜合保稅區企業發展,但不是每個企業都适合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在29号公告取消了退出機制的情況下,筆者建議企業,在決定是否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前,根據自身實際的生産經營情況,提前做好測算和規劃。比如,有意願參與國内市場的綜合保稅區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方便其内銷和采購國産料件。但是,對于部分緻力于開拓國際市場的綜合保稅區企業來說,是否取得該資格試點,對其生産經營影響不大。此時,企業就需考慮自身利潤水平和稅費成本,謹慎選擇。

本文刊發于《中國稅務報》2019年8月30日B2版

原标題:綜合保稅區推廣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需注意—— 提前做好測算 謹慎選擇适用


作者:胡曉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來源:中國稅務報

責任編輯: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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