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代表人是衆多當事人一方推選産生的;
2、訴訟代表人隻是當事人中的一員,因此不具有律師資格;
3、訴訟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當事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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