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評定六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适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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