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收入實現原則、變現原則,資産在銷售之後取得現金或收取現金的權利時才被确認收入。 其理由是: (1)資産在銷售之後,才完成了收益的整個過程,銷售價格和銷售成本才能全部客觀地予以計量; (2)銷售時的交換價格是資産價值的市場标準,它為計入提供了客觀的可以驗正的依據; (3)在銷售時,資産的所有權已經轉移,資産已經從一種形态轉化為另一種形态(現金或債權)。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采用其他方法,如時間過長的分期付款銷售,采用現金收入時為銷貨點;長期建築式程根據完工程度按比例承認合同價格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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