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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玉镯退貨後
賣家發現玉镯被劃損拒絕退款,
買家起訴快遞公司索賠。
因包裝完好,
快遞公司辯稱無責,
法院怎麼判?
近日,廣州中院審結了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某快遞公司向原告林小姐支付補償款154元,駁回了林小姐的其他訴訟請求。
01 案情回顧
2022年3月底,林小姐以32800元的價格網購了一隻和田玉镯,試戴後發現不合适,經退貨協商後于4月中旬通過某快遞公司以未保價方式将玉镯寄回賣家,并支付快遞費22元。其中,退貨協商記錄載明,系統提示“退貨請務必快遞保價寄回”字樣。
圖片來自網絡
在寄出快遞時,林小姐勾選同意的《電子運單契約條款》中以紅色加粗字體載明:“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結合您是否保價對應的标準進行賠償”“當您寄遞非生鮮件托寄物,在運輸環節發生滅失、破損、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運費限額内向您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您認為該賠償标準不足以彌補您的損失,應根據托寄物的實際價值進行保價。如您未保價,視為托寄物價值不超過1000元”等内容。後賣家在快遞人員的見證下開封驗貨,發現玉镯被劃損,故不同意林小姐退貨退款。溝通過程中,快遞公司提出寄送涉案玉镯的打包盒外觀完好,不屬于快遞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的情形,且玉镯并未保價,即使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最高也隻能按照運費的7倍賠償。林小姐則認為,保價條款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快遞公司無權據此主張免責,其應承擔全部責任,故起訴請求判令快遞公司向其賠償玉镯損毀的損失32800元及因涉案糾紛産生的訴訟費用等1000元。
02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小姐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失,需舉證證明涉案手镯的劃痕系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林小姐明知快遞保價服務且仍在購物系統提示其采用保價寄回的情況下選擇不保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本案中,林小姐選擇不保價,而涉案手镯上的劃痕僅有3毫米,且比較細,在施以普通注意的情況下,快遞公司攬收人員較難發現,故不能僅依據快遞公司攬收涉案手镯即認定涉案手镯的劃痕在攬收時不存在。否則,快遞公司将承擔與其收益完全不匹配的經營風險,不利于快遞業的健康發展。
此外,涉案手镯除外包裝外,内部還有手镯包裝盒及泡沫固定,在賣家收取快遞時均完好,而玉手镯質地硬,按照日常生活行為經驗,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不可能在運輸中出現劃痕。林小姐主張不排除有人在快遞寄出後打開包裝盒,毀損手镯後再重新包裝派送,但未舉證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法院對該項主張不予采信。綜上,林小姐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手镯的劃痕系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故其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鑒于快遞公司同意依照運費的7倍給予林小姐補償,此系快遞公司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決定,故法院認定由快遞公司給予林小姐補償款154元。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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