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關系編-收養關系的成立》---送養人的條件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理解與适用
[送養人的适格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孤兒是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可以送養,但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兒童福利機構。我國的兒童福利機構是指各地民政部門主管的收客、養育孤兒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社會福利院。對于他們養育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可以送養。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養。
條文參見
《婚姻家庭編》第1099、1103條;《未成年人護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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