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2、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3、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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