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轉讓時,常出現因騎縫章不清、騎縫章處化開、騎縫章未騎縫等問題,影響票據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彙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同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在粘單上記載的背書,隻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産生背書的效力。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彙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該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業界觀點
對于騎縫章不清和騎縫章處化開的現象,隻要能辨認出印章名稱和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名稱是一緻的,即背書是連續的,即可接受。
對于騎縫章不清和騎縫章處化開的現象,不符合《正确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中關于“字迹清楚,不錯漏”的規定,不予接受。
瑕疵認定
對于“騎縫章未騎縫”和“騎縫處未蓋名章”的現象,不符合《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有關在“彙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的規定,不能構成完整、有效的法人簽章,是無效的,此類票據不能接受。
瑕疵處理
如果能夠補蓋,則在正确的位置予以補蓋;向承兌行征詢,明确其處理意見。另外,可以要求背書人出具證明,證明其背書的真實有效,并承諾負責因騎縫章不清或化開而可能引起的經濟責任,并附于票據之後。對于“騎縫章未騎縫”和“騎縫處未蓋名章”的現象,如果不能補蓋,則拒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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