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人在江湖飄,哪能不挨刀”?
随着求職和跳槽越來越頻繁,“被解聘”,也成了職場中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
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權益,也為了防止資本家随意解聘員工,今天咱們來盤點一下:被解聘,可以享受到哪些待遇?
一、員工問題被解聘,即合法辭退,單位可以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前提是規章制度合理合法
3.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6種情況,屬于勞動者重大過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單位原因解聘,辭退合法,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或者N 1
下列情況,辭退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者的問題: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調崗後仍然不能适應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在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用人單位方面的問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緻的。
比如,單位搬家,單位破産,項目撤銷等等。
以上情況,可以解聘員工,但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即N 1。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聘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即2N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應支付賠償金,即二倍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即2N。
隻要勞動者無重大過失,用人單位經營正常,單位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否則就屬于違法解聘!
三、失業金
無論是合法辭退還是違法辭退,被解聘,都屬于“非本人意願失業”的情況,都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都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金以青島市2021年規定為例,金額為1719元。
重點總結: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要區分情況,是合法辭退還是違法辭退?
如果是違法辭退,可以最高2N的賠償金,賠償金的标準為本人前12個月的應發平均工資(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三倍的情況除外)
但是無論屬于哪種自退失業金都是可以領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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