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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人臉識别洩露個人隐私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4 17:44:06

小區人臉識别洩露個人隐私(人臉識别第一案)1

圖片源自網絡 侵權删

封面新聞見習記者 冷宇

為什麼要“護臉”?

“非法定義務基于自願的事情,我有權拒絕。”

物業删除你的“臉”了嗎?

“還沒有……”

顧城,26歲,一名普通的京津冀通勤打工人。因小區要求“刷臉”進入,而擔心自己的“臉”被洩漏,于是他選擇“為臉而戰”。

過去的近一年時間裡,作為“天津人臉識别第一案”原告當事人,顧城從一審敗訴,到二審勝訴,他的“護臉”态度堅決。面對敗訴方不删除“他的臉”的“老賴”行為,顧城的“護臉路”還将繼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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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刷我的臉”

2021年初,因工作發生變動,顧城在天津誠基中心租住了一套公寓,合同期限為1年。物業公司名叫蘭州城關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文簡稱城關物業天津分公司)。

當年3月,顧城帶着行李到天津誠基中心辦理入住。在與房屋中介溝通入住事宜時,對方提出,要帶顧城去物業處錄入人臉信息,用于辦理小區出入門禁。顧城當即提出,“我用門禁卡,不用人臉識别。”

在物業處,顧城也就門禁卡問題作了咨詢,并明确表示不想用人臉識别,怕洩露個人信息。但物業态度堅決:“必須刷臉才能進。”“簽約房屋後不辦入住,需支付違約金。如不辦理入住,還要重新找新房子。”顧城綜合考慮多方因素後,他選擇配合物業辦理門禁信息登記。

在物業處,工作人員用手機拍下顧城的面部照片錄入系統,同時,又讓他填寫了姓名、身份證号碼、所租住房屋等信息。錄完面部信息約三天後,顧城的人臉識别門禁權限開通。

“我平時比較注重個人隐私,對侵權行為特别敏感,隻能刷臉才能進小區的做法,不能接受。”人臉識别雖然開通,但顧城從行動上表示“抗拒”。

那段時間,顧城進小區的場面有點怪怪的:要麼麻煩保安開門。如保安不情願,顧城便跟随其他人進小區,“我要用行動告訴他們,我就不刷我的臉!”

這期間,顧城發現,在人臉識别門禁系統旁,存在疑似可刷門禁卡裝置。顧城問保安“為何隻有刷臉才能進”?對方表示“人臉識别是為了業主的安全”。顧城還找了物業工作人員,後者回應,安裝人臉識别門禁,是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的,還有街道和社區的參與。

小區人臉識别洩露個人隐私(人臉識别第一案)2

目前,“刷臉”是進出誠基中心小區的唯一方式。圖片來源:受訪者

工作安頓好後,顧城決定:為自己的“臉”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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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臉之路:從敗訴到勝訴

時間來到2021年8月1日。當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簡稱《人臉識别司法解釋》)生效施行。其中的第十條規定,讓顧城看到了“護臉”依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别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随後,顧城正式向物業公司提出訴求,希望物業方能夠删除自己的人臉信息,并提供除“刷臉”以外的其他驗證方式,方便自己進出小區,但被拒絕。

8月9日,顧城委托律師,向天津誠基中心的物業方——城關物業天津公司發出律師函。8月19日,物業方簽收了律師函,但并未作出任何回應。

見物業方遲遲不動,顧城決定通過司法維權,請求法院判決物業方删除自己的人臉信息,且出具删除完畢的書面證明,同時,提供其他能保證自己隐私權的便利出入方式。

9月3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對顧城起訴城關物業天津分公司隐私權糾紛一案予以立案。

一審開庭。顧城在法庭上陳述了自己的訴訟理由:人臉信息是個人生物識别信息,屬于個人敏感信息,一旦被洩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将危害原告和其他住戶的人身和财産安全。由于人臉信息不可更改的特性,信息濫用所産生的後果将無法挽回。

城關物業天津分公司則辯稱,誠基中心的一切服務活動都是經過業主大會表決後産生的,顧城不是誠基業主,如果沒辦法适應誠基中心可以自行搬離。人臉識别信息采集是經過業主委員會、綜合治理辦公室、社區、街道辦共同完成的工作,同時在天津市和平分局進行聯網監控,并符合現在疫情管控要求,“原告人臉信息隻在門禁上使用”。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認定,原告顧城提供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方侵犯了其隐私權;鑒于天津市和平區誠基經貿中心居住人員衆多,使用人臉信息确為疫情防控需要。2021年11月10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顧城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後,顧城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自己的一審訴求。

顧城認為,該案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個人信息保護,而非隐私權,一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案由選擇錯誤;自己并未主張個人信息被洩露、篡改、丢失,無需提供相關證據,一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認定有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系因處理個人信息引發的糾紛,案由應确定為個人信息保護糾紛。城關物業天津分公司以人臉識别驗證方式系業主委員會同意為由,拒絕為原告顧城提供其他驗證方式的抗辯理由,與《人臉識别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相悖;關于使用人臉識别驗證方式是按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和要求的主張,亦無證據證實。

2022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要求城關物業天津分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5日内删除原告顧城的人臉信息,并為其提供其他通行驗證方式,同時賠償原告顧城6200元合理費用。

小區人臉識别洩露個人隐私(人臉識别第一案)3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圖片來源: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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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賠了,“臉”還沒有删?

6月8日,顧城收到物業公司轉來的6200元“合理費用”。不過,時至6月30日,顧城仍未收到物業删除個人信息的證明,以及為其提供其他通行的驗證方式。

6月30日下午,封面新聞記者多次聯系物業方城關天津公司負責人朱先生。朱先生表示“太忙”,婉拒了采訪。

一年租期已到,顧城沒有搬離誠基中心,“等這個事情結束後,我才會考慮搬走”。面對物業公司未執行二審判決部分結果的“老賴”行為,顧城決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顧城的“護臉”之路,還将繼續。

律師釋案

個人信息保護,應從源頭抓起

顧城護臉案,被媒體稱為“天津人臉識别第一案”。意義何在?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律師認為,人臉識别技術有積極一面,但也要嚴防技術濫用。近年來,因個人信息洩露所導緻的犯罪問題屢見不鮮。對個人信息保護,應當從源頭抓起。

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監事會主席紀師俊律師表示,此案是法律針對新技術的一次完善。随着人臉識别技術的普及,物業公司将人臉識别作為主要驗證方式的現象越來越常見。此案将一般個人信息和敏感個人信息作區分,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物業公司乃至更多使用人臉識别的行業對人臉識别合規性的關注,讓人們更注重限制使用人臉識别技術。除人臉識别之外,物業也可以通過刷卡、密碼等方式給人以更多的選擇。“除個人信息采集的濫用,人們還需多多關注對個人信息的保管與使用環節的規制,以及如何更好地行使删除權。”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公益法律顧問馮駿律師說,生活中,若物業公司要求小區業主必須使用面部識别系統,屬于違法行為,不僅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也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面部信息屬于高度敏感的個人信息,辨識度極高,安全風險也高,一旦洩露很難補救,大家都需要加強對自我面部信息的保護。在“刷臉”引發的争議問題上,即便是99%的住戶支持安裝,也不能忽視1%的不同聲音,并且要為其提供同樣便捷的出入小區方式。這不僅是業主的權利,也理應在社會層面達成共識。

(圖片來源/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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