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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的概念及職業病危害分類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0-16 04:57:41

  根據國家法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并依法對本單位産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今天小編和大家介紹一些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當注意的事項。

職業病的概念及職業病危害分類(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1

  01 應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産生職業病危害項目。

  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但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産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第一款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2 應按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或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最新《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号)第二十條規定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規定 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産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03 一般健康檢查不能替代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健康檢查,是一項針對性強的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措施。用人單位不得輕易将職業健康檢查與普通健康檢查等同,更不得用普通健康檢查代替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将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可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04 用人單位負責人、管理人、勞動者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可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業病的概念及職業病危害分類(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2

  05 用人單位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後不要一放了之。

  用人單位應采取下列措施:

  1、及時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2、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3、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4、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5、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對不适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06 有害無害的崗位不能混在一起。

  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高毒與低毒作業分開,采取局部防護設施,有利于控制有害區域。《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明确規定:産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生産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07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08 設置職業衛生公告欄。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條規定,産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公告欄,公布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内容。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編者語:《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而設立的法律。其對企業在職業病防治中的主體責任有着明确詳細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知法守法,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勞動者們也應加強學習《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内容,提高保護自身職業健康安全,防治職業病的意識,當自身的生命健康收到職業損害時,即可拿起《職業病防治法》這杆槍進行法律維權。

  文章來源:健康路橋,由職業病網整理

  責編:周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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