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作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然而進看守所不以為就可以定罪,應當需要等待法院的判決而決定是否定罪。如果法院判決無罪的,看守所應當将犯人進行無罪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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