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不平等條約較多,下述幾個主要的不平等條約:
1842年8月中英《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給英國,賠款2100萬銀元,開放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英商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率中方需與英方商定。1844年《望廈條約》《黃埔條約》:取得更多的侵略權益,于《南京條約》構成了中國不平等條約體系中最重要的奠基。1858年《天津條約》:外國公使進駐北京,增開沿海沿江10處通商口岸,外國軍艦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内地遊曆、經商、傳教,清政府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1860年《北京條約》: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繼續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對英法兩國的賠款各增至800萬兩,準許華工出國。1895年《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以沿内河駛入以上各口岸,日本可以在華通商口岸投資設廠,産品運銷中國内地免收内地稅。1901年《辛醜條約》:清政府向各國賠償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本息共計9.8億兩,在北京東交民巷設立“使館界”,界内不許中國人居住,各國駐兵保護,拆毀北京至大沽的炮台,準許各國派兵駐守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的戰略要地,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與反帝鬥争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和參加反帝性質的各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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