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内申請重新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檢驗、鑒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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