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十七歲的孩子有撫養的義務,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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