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
學術界對樂府《箜篌引》已經進行了不少研究,但是對《箜篌引》中樂器的使用與演奏的論述還不夠完備,《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所用的樂器、《箜篌引》所用的樂器、箜篌的演奏方式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讨。
《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所用的樂器是卧箜篌而非豎箜篌
有學者認為《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所用的樂器是豎箜篌,但鈎稽豎箜篌傳入中原的時間與卧箜篌的産生時間,可以發現《箜篌引》中狂夫妻所用的樂器應為卧箜篌。卧箜篌是中原本土樂器,而豎箜篌為舶來品,且二者在形制上區别很大,不能混為一談。
卧箜篌即箜篌,最初名曰“坎侯”或“空侯”,是中國傳統樂器。其産生時間有兩種說法,一為商代師延做箜篌之說,見于《世本》與《釋名》;一為漢武帝時始造箜篌之說,見于《史記》。由于《世本》散佚,後世輯錄本中亦僅陳其榮補訂孫馮冀的輯本中提到師延做箜篌之說,而《釋名》較之《史記》又為晚出之文獻,所以學界普遍認可《史記》中的武帝時始造箜篌之說。要之,無論箜篌是産生于商代還是漢武帝時期,可以肯定的是武帝以後箜篌已成為中原的常見樂器而廣泛使用。如《班彪上事》記載箜篌用于外交活動,其雲:“漢宣帝賜呼韓耶單于竽、瑟、箜篌。”可見箜篌在漢代已是常見樂器。
但是作為舶來品的豎箜篌,其傳入中原的時間至今學界未有定論。其中較為普遍也極具争議的一種說法為東漢傳入說。《後漢書·五行志》中記載:“靈帝好胡服、胡帳、胡床、胡坐、胡飯、胡箜篌、胡笛、胡舞,京都貴戚皆競為之。”其中的“胡箜篌”即被後來許多學者認定為豎箜篌。但是由于僅有《後漢書》這一則文獻材料,而缺乏出土文物的支撐,所以這種說法遭到一些學者的質疑。例如日本學者林謙三認為豎箜篌傳入中原的時間在東晉早期,而牛龍非則認為在東晉末期。但是正如林謙三所論,《後漢書》中的“胡箜篌”并不能指代“豎箜篌”,極有可能僅是指和舊時箜篌不太一樣的箜篌。以“豎箜篌”“卧箜篌”區分兩種樂器要遲至六朝末期才出現,如果豎箜篌在東漢已經傳入中原,那麼以“豎”“卧”二字來區别此兩種樂器為何遲至近四百年後的六朝末才出現呢?
相傳《琴操》為東漢蔡邕所撰。結合《琴操》的寫作時間,《箜篌引》中的“箜篌”出現的時間下限亦為漢靈帝時期,而且《箜篌引》本事發生在朝鮮,箜篌傳入朝鮮需要經過中原,其傳入時間應當晚于中原。所以豎箜篌即使在漢靈帝時期已傳入中原,其傳入朝鮮的時間還應向後推遲,與《琴操》寫作時間不符合。總而論之,從這兩種樂器在中原的流傳時間來看,《琴操》中《箜篌引》本事所提到的“箜篌”應當為中原本土樂器卧箜篌。
《箜篌引》所用的樂器是琴而非箜篌
雖然《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使用的樂器為箜篌,但是《箜篌引》所使用的樂器卻是琴。《琴操》中記載:
《箜篌引》者,朝鮮津卒霍裡子高所作也。子高晨刺船而濯,有一狂夫被發提壺涉河而渡。其妻追止之,不及,堕河而死,乃号天噓唏,鼓箜篌而歌曰:“公無渡河,公竟渡河。公堕河死,當奈公何?”曲終,自投河而死。子高聞而悲之,乃援琴而鼓之,作《箜篌引》,以象其聲,所謂《公無渡河》曲也。
可以看出,《琴操》中明确地記載《箜篌引》之曲為霍裡子高“援琴而鼓之”仿照狂夫妻的曲調創作的,其所使用的樂器是琴而非箜篌。
《箜篌引》所使用的樂器為箜篌之說源于崔豹的《古今注》,其雲:
《箜篌引》,朝鮮津卒霍裡子高妻麗玉所作也。高晨起刺舡而濯,有一白首狂夫被發提壺,亂河流而渡,其妻随而止之,不及,遂堕河水死,于是援箜篌而鼓之,作《公無渡河》之曲,聲甚凄怆,曲終自投河而死。霍裡子高還,以其聲語其妻麗玉,玉傷之,乃引箜篌而寫其聲,聞者莫不堕淚飲泣焉。麗玉以其曲傳鄰女麗容,名之曰《箜篌引》。
這裡則明言《箜篌引》的作者是子高之妻麗玉,其所使用的樂器也由琴變為箜篌。由于《琴操》散佚,現存的《琴操》均為輯錄本,而《古今注》版本完整,雖寫作時間晚于《琴操》,但學術界仍以《古今注》作為權威的文本研究《箜篌引》。值得注意的是,《琴操》雖為輯錄本,在關于本事的記載上也許與原本有出入,但是《琴操》所載均為琴曲這一點當是無誤的。從整體上看,《琴操》所列九引,其中有四引提到其所使用之樂器均為琴。還有一引題名直以“琴引”命名,其所用樂器亦顯而易見。九引之中有一半以上明确了其所使用的樂器為琴,加之其序言就明言:“古琴曲有歌詩五曲……又有一十二操……又有九引,一曰《烈女引》……七曰《箜篌引》……”可見九引均屬于琴曲。此外,《琴操》中古琴曲有五曲、十二操、九引的說法,為後世廣泛接受,謝希逸《琴論》就說:“古琴曲有五曲、九引、十二操。”可見九引為琴曲當是沒有異議的。
箜篌的演奏方式非為“引”而為“鼓”
“引箜篌”之說源于《古今注》,而在《琴操》中箜篌的演奏方式則非常明确為“鼓”。《古今注》所記《箜篌引》本事兩次提到演奏箜篌,一次為鼓,即“援箜篌而鼓之”;一次為引,即“引箜篌而寫其聲”。二者究竟哪個為箜篌的演奏方式,這可以從二者的本義及詞義演變情況中管窺一二。
“鼓”字,《說文解字》雲:“鼓,郭也。春分之音,萬物郭皮甲而出,故謂之鼓。從壴。支,象其手擊之也。”可見《說文解字》在對“鼓”字本義的訓釋中已經包含了用手敲擊而發聲的含義。不僅如此,在《說文解字》編纂之前,“鼓”已經作為弦樂器的演奏動詞使用,《詩經·小雅·鼓鐘》雲:“鼓鐘欽欽,鼓瑟鼓琴。”顯然,這裡的“鼓”作為一種演奏方式,不僅用于打擊樂器亦用于弦樂器。另外,以“鼓”作動詞表示演奏箜篌的用法,在成書于北朝東魏時期的《洛陽伽藍記》中亦曾出現,其雲:“徐(月華)鼓箜篌而歌,哀聲入雲,行路聽者,俄而成市。”加之卧箜篌與琴、瑟等樂器在形制上極為相似,顯然以“鼓”作為動詞修飾箜篌是符合邏輯的。
但是,“引”字則無演奏樂器的意義,《說文解字》雲:“引,開弓也。從弓、丨。”其本義為開弓,由本義又衍生出延長、延續、牽拉、拿、導引、舉薦等意義,但并無演奏之義。在《古今注》的記載之前并沒有以“引”作為樂器演奏動詞的用法,後世使用“引”作為樂器演奏的動詞時,卻往往與箜篌相聯系,且多與《箜篌引》本事的記載相關,所以才導緻了将《古今注》中的“引箜篌”釋為“演奏箜篌”的結果,但這種解釋是不恰當的。所以不能将“引箜篌而寫其聲”中的“引”釋為“演奏”。而如果将“引箜篌”釋為“拿箜篌”“取箜篌”,語意亦通,且符合“引”字的詞義演變情況。如劉向編纂的《說苑》中已有“嘗于孟嘗君,引琴而鼓之”的用法,再如《吳越春秋》中亦有“臣請引琴而鼓之”之例,這裡的“引琴”顯然是拿琴而非演奏的意思。簡單來說,根據“鼓”與“引”二字的本義及詞義演變可以看出,《琴操》中箜篌的演奏方式當為“鼓”而不是“引”,《古今注》所記《箜篌引》本事中的“引箜篌”當為“拿”或者“取”之義。
所以,《箜篌引》本事中狂夫妻使用的樂器是卧箜篌,而樂府《箜篌引》使用的樂器當為琴,《琴操》中箜篌的演奏方式為“鼓”而不是“引”。由此也可以推見,樂器箜篌與樂府“引”題中“引”字的本義并不相關。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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