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是,是否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則為個人債務。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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