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與确認勞動關系?在建築施工領域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建築公司(發包方)将工程分包給包工頭,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在該建築工地受傷,發包方往往要對受傷農民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是否意味着發包方與該農民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鸠江區法院就受理并審結了一起這樣的勞動争議糾紛案件,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與确認勞動關系?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在建築施工領域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建築公司(發包方)将工程分包給包工頭,包工頭雇傭的農民工在該建築工地受傷,發包方往往要對受傷農民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是否意味着發包方與該農民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鸠江區法院就受理并審結了一起這樣的勞動争議糾紛案件。
2021年11月1日,被告某某公司與第三人劉某某簽訂《清包承攬合同》,将“蕪湖市拓基弘陽時光裡小區室外景觀模闆支護工程”交由第三人施工。第三人招聘原告郝某某至該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原告在該工地工作時受傷。原告認為,被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被告對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原告向蕪湖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裁決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仲裁申請,該委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遂訴至鸠江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安排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産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中,原告系第三人招聘至案涉工地從事木工工作,且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其與被告之間就建立勞動關系已經達成合意,亦未舉證證明其系在被告的管理和安排下在案涉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并由被告支付其勞動報酬,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另外,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與構成勞動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即使被告需對原告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也并不能就此确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郝某某的訴訟請求。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