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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賣有害咖啡會判刑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30 19:22:09

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因售賣的“JGHLZ精戈速溶咖啡”(下稱:精戈咖啡)被檢測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山東省煙台市牟平區的姜女士被買家張某起訴,要求“退一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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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戈咖啡底部包裝。 本文圖片 受訪者提供

去年3月至5月,廣西南甯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姜女士出售的咖啡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姜女士未盡審查義務,判決姜女士退還貨款并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共計30萬餘元。

姜女士認為,她已盡到審查義務。在提出上訴的同時,姜女士還将供貨的齊眉(化名)起訴至法院,要求齊眉來承擔上述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齊眉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而這批含有違禁品的咖啡來源尚未查清。齊眉稱是從李某某處進貨,而李某某于2020年出境去泰國後尚未到案,公安機關正在積極偵查落實的情況。

4月29日,張某就其打假行為回複澎湃新聞稱,姜女士網店銷售的咖啡系有毒有害食品,且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和支持。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新宇認為,姜女士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可向提供商品者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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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女士在微信上向齊眉索要相關手續。

開網店銷售“進口咖啡”

姜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她是煙台市牟平區人,家裡種了些蘋果樹和地瓜。為擴大銷路,姜女士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了家食品店,主要銷售自家生産的蘋果幹和地瓜幹。

“我加了一個微商群,有一天看到有個群友在群裡發了條廣告,說她賣的‘JGHLZ精戈速溶咖啡’銷量不錯,我就想着反正網店開着的,多賣一樣東西就能多掙點錢,我就主動加了她,看看能不能合作。” 姜女士說,這名網友叫齊梅。齊梅給她發了産品介紹、進口報關、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

姜女士提供的照片顯示,這款精戈咖啡的包裝正面印有“JGHLZ”“Coffee”等英文,背面為英文和泰文,印有生産日期、保質期,還貼有防僞标識和産品中文标簽。其中,中文标簽印有淨含量(12克×12包)、原産國(泰國)、配料(阿拉比卡咖啡粉、黑姜提取物、枸杞提取物、糖果、植脂末、海洋魚低聚肽粉)、代理商(昆明宗盈創億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宗盈公司)、地址和營養成分表等信息。

而在精戈咖啡的産品宣傳介紹中,出現了“你不是真的不行,是你沒用過泰國精戈咖啡”“時間和硬度都翻倍了”等暗示該産品有“壯陽”功效的表述。對此,姜女士解釋稱,齊梅給她發了一份由通标标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該報告顯示,送檢咖啡樣品中未檢測出西地那非等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我覺得人家用的配方有專利,能達到這個效果。”

姜女士覺得靠譜,開始與齊梅合作。姜女士介紹,她跟齊梅的合作方式為:齊梅負責提供産品的相關信息和貨源,姜女士在自己的網店上“上架”該産品。姜女士的網店接到訂單後,将消費者購買數量、收貨地址等信息轉給齊梅,直接由齊梅進行發貨,她從中賺取差價。“并不是我們從齊梅那裡進了一批貨,然後自己賣自己發貨。開始賣(這款咖啡)之前,我隻從齊梅那拿過一盒(咖啡)給朋友吃,此後再也沒拿過了。”

“大訂單”:母子倆一個月内買近三萬元的咖啡

姜女士介紹,她開始在自家網店銷售這款咖啡是2019年12月左右。此後半年時間内銷量很一般,2020年6月,姜女士的網店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内接到三個“大單”:

6月8日,四川威遠縣籍女子普女士購買7盒,實付款3181元;6月12日,四川威遠縣籍男子張某(注:普女士兒子)購買40盒,實付款1.8萬元;6月30日,張某又購買28盒,實付款6720元。

3個月後,姜女士突然接到張某打來的電話,對方聲稱姜女士賣的咖啡有問題,向其索要十倍賠償。姜女士沒當回事,以産品非她生産為由拒絕了張某提出的要求。沒過多久,姜女士就收到了法院傳票。

廣西南甯市良慶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至5月作出的三份判決書顯示,張某或其母親從姜女士的網店購買精戈咖啡後,将咖啡送檢,結果檢出西地那非,兩人分三次提起訴訟,将咖啡銷售方(姜女士及其網店)和代理商(宗盈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退一賠十”。訴訟過程中,因宗盈公司稱精戈咖啡不是該公司進口的産品,是假冒僞劣産品,張某撤回對宗盈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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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眉發給姜女士的《檢測報告》顯示,送檢樣品中不含西地那非成分。

一審法院:退一賠十

判決書顯示,南甯市良慶區法院認為,該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姜女士出售的咖啡是否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姜女士及其網店是否已經盡到了應盡的查驗義務;張某是否是消費者、是否知假買假;是否應十倍賠償。

首先,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生産經營的食品不得添加藥品。涉案産品經張某委托檢測含有西地那非,因此涉案産品應認定為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标準。經法庭釋明,姜女士對涉案産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不申請司法鑒定,其未能就張某提供的《檢測報告》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屬于舉證不能,法院對張某提供的《檢測報告》予以采信。

對于查驗義務,法院認為,姜女士的進貨渠道系微商,全部采銷過程均在微信聊天過程中進行,姜女士在銷售涉案産品給張某時,并未接觸過涉案産品原物,也沒有對其上家的食品經營資質進行查驗。故法院認為姜女士并未盡到應盡的查驗義務。此外,法院還認為,姜女士在對外銷售時稱該産品具有提升性功能、健康固本、增加男士能量等功效,據此可以推定其對該産品含有藥品成分是明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姜女士主張張某并非消費者,而是知假買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張某要求作為經營者的姜女士退還貨款并賠償十倍貨款損失,符合法律規定。

南甯市良慶區法院判決張某退還購買的咖啡産品;姜女士返還貨款共計27901元,并向張某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共計279010元。此外,姜女士還要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刑事判決書:明知所售咖啡含有西地那非仍購買并對外銷售

值得一提的是,在普女士母子起訴姜女士之時,齊眉已經進入警方視線。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生效判決顯示,今年37歲的齊眉因涉嫌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執行逮捕。

判決書顯示,昆明宗盈創億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的證言顯示,該公司的确于2019年10月從泰國進口過30箱精戈咖啡,但隻是用來在展示會展示的,未進行過銷售,産品都放在倉庫裡,其可以提供産品入關時的相關證明文件。該公司從未委托過廣州通标标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精戈咖啡做過檢測。

據齊眉供述,銷售的精戈咖啡來自一個叫李某某的男子,進價100元/盒。警方查詢出入境記錄,李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離境去往泰國,暫無法到案。汪某否認李某某系其公司員工。

2019年2月,齊眉開始通過微信銷售精戈咖啡,她所在的保健品群裡有人議論過,說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成分的,會有壯陽功效,如果不含有這種成分,這個性保健品就不起作用。同年4月,齊眉為了驗證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的功效和副作用,和丈夫喝了一小包泰國精戈咖啡,喝了後覺得有點頭暈、不舒服,和在網上查的西地那非或他達拉非的副作用一樣,齊眉就确定精戈咖啡裡含有西地那非或他達拉非。有客戶說過喝完之後頭暈,齊眉弟媳房某某也和其說過她的客戶也反映過頭疼,就建議他們減少劑量。2019年7月,齊眉一個客戶被公安機關查獲扣了半箱精戈咖啡後,她催着李某某給其一份精戈咖啡的檢測報告。

李某某的弟弟供述稱,他冒用了昆明宗盈創億進出口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委托通标标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李某某提供的咖啡樣品進行檢測。

齊眉供述稱,李某某在微信上傳給他一份檢測報告,報告裡顯示沒有違禁成分,就開始大量銷售精戈咖啡。2020年7月,房某某通知齊眉警方查扣的咖啡檢出違禁成分西地那非,齊眉害怕受到牽連便低價甩貨,把成本收回來。2020年7月15日以後,總計賣了700多盒。

判決書顯示,德城區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一來,齊眉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所售咖啡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購買并對外銷售給他人,累計銷售7.2萬餘元。同年9月9日,齊眉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咖啡的事實。該院判決齊眉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注: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此外,該案另兩名被告人,李某某的弟弟因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咖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房某某因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該案判決後,房某某提出上訴,齊眉與李某某的弟弟未提出上訴。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房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等對其量刑并無不當。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向供貨方提索賠

姜女士告訴澎湃新聞,警方在辦理齊眉的案子時,未找過她進行調查。後她在與張某進行訴訟期間,當地警方找過她進行調查,“确實我們是不知情的,警方沒有對我們進行處罰。”

姜女士說,她不服南甯市良慶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已向南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10月,南甯市中院作出《書面審理通知》,決定進行書面審理,不再開庭審理。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姜女士認為,她之所以銷售精戈咖啡,是因為齊眉提供了一套證明材料,覺得沒問題才決定代理銷售的。姜女士還認為,她已經盡到了自己認知範圍内的審查義務,一審判決加重了其審查義務。

4月29日,張某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據其掌握的信息,姜女士作為經營者,并未盡到審查義務,“我也跟姜女士說過,如果她覺得她隻是銷售,可以向供貨方提起訴訟。”

張某表示,他是不是職業打假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姜女士網店銷售的咖啡已經屬于有毒有害食品了。而且,他的索賠有法律支持。“一切等二審判決吧。”

澎湃新聞了解到,姜女士已于去年6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齊眉賠償30萬餘元,并承擔合理支出2萬餘元。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傳票顯示,該案将于今年5月23日開庭審理。就其被姜女士起訴等問題,澎湃新聞多次緻電齊眉,未收到回複。

專家:姜女士行為不構成犯罪,可向提供商品者主張賠償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新宇認為,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明知食品摻有有毒、有害物質仍然進行銷售,因為齊梅确實向姜女士提供了一些咖啡的證明材料,姜女士主觀上并不明知咖啡是有毒、有害食品,從這點出發,姜女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張新宇稱,食品是比較特殊的商品,很可能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正常而言應當進行更嚴格的審查,但姜女士甚至從來沒有接觸過原物就直接在網上進行轉售,因而法院判決其承擔責任确有道理。

關于張某的身份是否影響其取得賠償的問題,張新宇認為,一來姜女士未提供證據對張某的職業打假者身份加以證明。二來,法律層面之所以對職業打假者的求償資格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是考慮到部分職業打假者主要聚焦于标簽問題等小的瑕疵,因而不能在這種問題上浪費過多資源。但本案中的咖啡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違禁成分,違法程度和社會危害性都遠超标簽問題,即使張某确實是職業打假者,他個人認為也需要對咖啡的生産和銷售者嚴加懲處。

張新宇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于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産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張新宇認為,咖啡是由齊眉向姜女士提供,而且齊眉還明知咖啡摻有違禁藥物,所以,姜女士可以據此向齊眉再行主張賠償。

責任編輯:馬世鵬 圖片編輯:張同澤

校對:張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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