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并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保險,它以赢利為目的,由商業保險公司管理。
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強制性,目的在于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企業安全生産、維護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滞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滞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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