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分别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對于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法律依據】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适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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