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怎麼起訴離婚?
沒有結婚證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起訴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解除。一般同居關系糾紛的析産或者子女撫養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種,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情形,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
最後,還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複印婚姻登記檔案。
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複印件可以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以持該複印件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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